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4429号
申请人:芜湖精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88号办公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PAP83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6436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82273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芜湖精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精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46973.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精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46973.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精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