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643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永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工业集中区长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675298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永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24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皖05执196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生产经营且将两栋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当涂县的土地使用权;3、经检索,**被执行人在本市多家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2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