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恢1525号
申请执行人:***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1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1323执1826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09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初字第0101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