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终10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333号80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78号31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