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1042号
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78号31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羽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