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6执16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同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401房(部位:自编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5727.6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依欠款额65727.68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清还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05********_1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现实际冻结金额0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601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