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6执16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同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7号江南水都七期地块-9号楼1层06店面。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1311.1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依欠款额461311.12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清还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353.61元。因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福州浩泽润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