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6执16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关于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707元及逾期利息,***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508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115.19元,扣缴执行费1690.3元后,余款5424.8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润怡苑V区1X栋2X5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XX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中***所占的份额,期限从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如需处置需待析产后才能处置,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查明被执行人长沙昊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湘A××**号东风牌车辆、湘A5××**号东风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湘AK××**号宝骏牌车辆、湘A7××**号哈弗牌车辆。上述车辆系外地车辆且去向不明,故本案未作查封,申请执行人如需查封可书面向本院申请。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已执行标的7115.19元,扣缴执行费1690.3元后余5424.8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执行标的为105282.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