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緱圳市宇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七层7A2-1。
法定代表人:陈柔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帆,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同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巫宗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峰,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锐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2204、2205。
法定代表人:邹童军。
上诉人深圳市宇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锐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5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与二原审被告签订的涉案《浩泽碧净水城市G100代理经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协议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以上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被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属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辖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