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830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洪湾工业区香工路16号2#楼104活动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1509314N。
负责人:曾恒利,该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该公司区域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昌,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51#(厂房)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6412308P。
法定代表人:王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晓霓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