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831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佛山市双***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二村虹岭路炯盛五金有限公司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A81FX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双***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佛山市双***窗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佛山市双***窗有限公司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双***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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