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5民初1576号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831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坡***寨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5FN3K6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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