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5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831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642.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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