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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5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831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M7UC8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120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较小,不便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