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5民初3876号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831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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