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万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T1Y2E。
法定代表人:庞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兵,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9088879C。
法定代表人:黄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秋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万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万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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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万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广西万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90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