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民初1460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宋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