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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民初1460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宋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