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340号
原告:徐州市***拓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吴镇大吴商城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振乾,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邹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拓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拓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曹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