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205号
原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中汽零大厦20楼20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若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
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邹艳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