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726号
原告***,无职业。
被告巴士德新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7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士德新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