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

某公司1;某公司2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09**民初9120号 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5154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0********,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临江街16号1号楼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9212000********,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安岳县永顺镇双龙村7组25号。 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360创客中心4楼40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76D3J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补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