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0697号
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科技产业开发区安达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隆电梯公司)诉被告***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泷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曼隆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2591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以900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3112.74元,自2021年7月1日起以2259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0日,被告与原告分别就百商-绿优城项目的26台电梯设备的购销、安装、调试、验收签订了《百商-绿优城项目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百商-绿优城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购销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525800元(包含237200元运输费),合同约定了设备价款及款项支付进度等。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自身原因,仅要求原告2019年7月26日向被告供应了16台电梯设备。现16台设备均已安装完毕且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2020年9月,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进度款为2890060元,被告已付原告款项为2800000元,尚欠原告90060元进度款未支付。2021年6月20日,质保期到期,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5%质保金225910元。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发现,2017年12月10日,祥泷科技公司(甲方)与曼隆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百商-绿优城项目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克虏伯牌电梯26台,电梯设备费及运输费总合计3525800元。电梯安装地点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合同附件为合同技术规格表及电梯土建布置图。
同日,祥泷科技公司(甲方)与曼隆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百商-绿优城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就百商-绿优城项目所订26台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技术要求详见购销合同附件1的合同技术规格表和附件2电梯土建布置图及双方确认的其它技术文件,乙方需负责安装现场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双方确认后的图纸和满足标准的电梯井道,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曼隆电梯公司与祥泷科技公司签订的《百商-绿优城项目电梯设备购销合同》《百商-绿优城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目的互为关联,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系联立合同,合同的履行应当予以整体评价。案涉两份合同约定曼隆电梯公司除**泷科技公司供应电梯外,还需负责安装现场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以及具体电梯安装事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电梯对不动产具有依附性,电梯安装合同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项目工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故本案纠纷应由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