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天天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853号
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黎。
被告:四川天天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青莲东街72号。
负责人:江域良。
被告:四川天天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菊,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天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四川天天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