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602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1栋1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渠江北路38号香江国际滨江阁3单元负3层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延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602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成都曼隆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工程款1864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十处土地使用权,现土地使用权上均已开发使用且将房屋及商业进行了出售,无法进行处置;经过对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加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1年3月19日),已查封了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截止2022年9月16日)。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