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高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7101民初16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