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7101民初16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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