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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业郑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94执89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XXXX**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79XG。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XXX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3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XXX**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建业XXX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194民初25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X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XX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5年7月29日、8月6日、8月14日、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 三、2025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5年8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按时到庭报告财产; 五、2025年8月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豫A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暂无法处置; 六、2025年8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七、2025年8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拘留人,暂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9260.9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豫0194执89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