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传法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0175号 原告:***,男,199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307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