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239号
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828824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淮海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5381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泰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
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21681.5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1681.5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姚 然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