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1449号
原告:江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6元,均由原告江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