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725民初862号之二
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巴尔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巴尔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90.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045.02元,由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