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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30民初7671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刘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