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2302号
原告:武汉绿能嘉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8号德成文化创意软件园D2-35A栋1-2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鸿创华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一路4-8号6楼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绿能嘉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鸿创华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绿能嘉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绿能嘉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绿能嘉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元,由原告武汉绿能嘉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