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984民初2737号 原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9368763X。 被告:***,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