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250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15号三层3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算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北定福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康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圣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盛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都市圣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盛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2316.41元(包括扣减质保金后合同内款项229104.41元、扣减质保金后的合同增项款34321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72316.4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咨询费由都市圣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五路通街与德胜门外大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50米北京天宸华龙大厦的壁挂炉工程项目的产品、运输、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被告负责按照工程进度款的周期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本项目于2018年10月开始施工,至2019年12月30日经被告、监理方等多方验收合格后竣工。本项目工程竣工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进行结算事宜,但被告多次搪塞、推诿,始终不肯办理最终的结算协议。2019年10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即该项目的1#商业楼的1、2单元需要增加烟管弯头及铝塑板开孔的事项,原告向被告确认后,立即安排相应的工程施工等事项,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28日,原告又收到被告发出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执行通知函》、《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确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中骏天宸冷凝炉增加烟管报价》,即该项目的1#商业楼的2#1-4单元燃气壁挂炉烟道的优化变更等事项,原告立即安排相应的设计图纸优化、工程施工等事项,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以上两次额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均在合同中有具体的且经过被告确认同意的报价单。本项目工程所承施的全部施工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合计为1598214元,其中合同内最终确定的工程款为1199030元。2019年10月9日增加项目的工程款为50902元,2020年4月28日增加项目的工程款为29231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020年共计支付给原告909974.09元项目工程款。被告至今不肯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款给原告,且多加阻挠、推诿,并以2019年10月9日、2020年4月28日所增加项目的费用过高为由,强行要求原告在结算期改价,否则便不给原告办理结算协议。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全履行支付原告工程价款的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都市圣景公司辩称,一、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存在违约行为。第三方代为履行费用及管理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且金额已经超过原告主张的未结算工程款金额。原告承建项目为住宅采暖壁挂炉,壁挂炉安装完成后,原告未完成交付前垃圾清运等收尾工程。被告为确保交付时间,统一由第三方中建江南建设集团代为完成。原告安装的采暖壁挂炉,不断发生漏水故障、烟管故障、系统故障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2020年7月14日,原告维修了××户漏水的壁挂炉,次日即发生丝扣崩断,采暖水短时间内大量泄露。该户为大户型、精装修,跑水事故造成室内装修的木构件、地板、家具家电等严重泡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事故发生后,被告通知原告到场,原告派人到场后认可丝扣崩断系原告责任,但就赔偿一事未置可否。被告作为开发商向受损业主进行赔偿并对该户进行了恢复维修,由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高达558570.04元。被告多次发函要求原告维修壁挂炉设备问题,原告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未到场维修。该项目为高档住宅小区且已经交付,为尽快完成故障排除,只能委托第三方及时维修。上述代为履行的行为,系由于原告履行瑕疵造成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上述代履行情况的,原告同意支付实际发生数额50%的管理费。二、原告提供产品及安装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且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还可能因此产生更大损失。原告承建的壁挂炉工程自竣工起,就多发各种故障,至今都无法全部正常运行。不管是产品本身还是安装都存在多种问题,已构成了违约。原告明知天宸项目为高档住宅小区,仍不谨慎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跑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给天宸小区本身以及被告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都市圣景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壁挂炉质量导致漏水事故而产生的直接损失558570.04元(向业主赔偿290000元,地板更换费30588元、精装修修复费70220.71元、木构件的恢复费167761.33元);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故障维修及垃圾清运费用450137.31元(垃圾清运费1630元、烟管故障维修362548.11元、系统故障修复36979.2元)、管理费504353.68元(实际发生额第一、二项诉请总和1008707.35*50%);3.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39806元;4.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律师费40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开发的中骏天宸小区提供壁挂炉产品及相应的安装调试工程,安装完成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多发漏水情况。2020年7月14日,反诉被告为××户提供漏水维修后,次日,新更换的丝扣崩断,造成壁挂炉大量跑水。该户室内已经装修完毕,家具齐全,此次事故造成地板、木作等装修及家具家电泡水。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交涉维修及赔偿,反诉被告均未置可否。此次事故延误业主入住并造成损失,反诉原告作为开发商就业主家具家电损失、延迟入住期间租金等进行赔付,就损坏的装饰装修进行恢复维修。中骏天宸小区为高档小区,泡水户为大户型、精装修并配置高档家具家电。反诉原告因此次事故的赔付及维修产生直接损失558570.04元。另外,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完成施工垃圾清运。壁挂炉安装后多发漏水、系统故障、烟管故障等,反诉原告通知反诉被告后,被告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直接不提供维修。为保证业主入住及生活,反诉原告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额外的维修及垃圾清运费450137.31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反诉被告不仅应承担上述费用,反诉原告还有权要求其支付实际发生的代为履行金额50%的管理费。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及安装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综上,反诉原告请求判决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华盛康公司辩称,一、反诉原告所诉的××户跑水之事,发生的时间是2020年7月,此时非供暖季,不知业主为何会突然启动壁挂炉,且漏水无法排走与项目排水设计有关,故我公司无责。××户跑水原因系反诉原告单方主观推断为工程安装质量导致,我公司从未认可;第一项反诉主张的损失558570.04元包含给业主赔偿290000元和业主维修装修268570.04元,赔偿290000元中包含精装的费用,因此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反诉原告与小业主签订的赔款协议与我公司无关。二、反诉原告工作人员与我公司工作人员都用微信进行沟通,完全可以联系到我公司,反诉原告提交的催告函有违常态。维修催告函的时间逻辑不对,有后补文件之嫌。我公司已于2020年12月6日从大兴瀛海搬至丰台区杜家坎南路15号,这之后的催告函均未收到,也未收到相关指令。在执行反诉原告“2#楼燃气壁挂炉烟道优化相关事宜”前,我公司曾口头提出质疑,排烟口没有直接露在外立面,而是在空调百叶内,可能会出现烟道出现90°弯头,冷凝水倒流不回去。但我公司的质疑没有得到反诉原告的认可,最后还是按反诉原告的指令要求完成了工作,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不同意支付管理费。后期该方案确实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反诉原告的整改指令不合理。除烟道设计问题造成的故障外,我公司一直在履行售后维修义务。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维修故障,这是我公司诉讼之后反诉原告跟案外人签订的维修合同,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同意承担垃圾清运费1630元。三、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若法院认定我公司违约,我公司认为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2日,原告都市圣景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华盛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图样、规格、数量及价格等详见乙方报价清单(附件1)。2、合同价款:2.1本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19903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1033646.55元、税金为人民币165383.45元。2.2本合同单价和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材料、生产、检验、技术资料、配件、包装、装车、运输、卸货至指定地点、指导甲方指定单位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最终交货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费用及税金,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3、付款方式:3.1产品运至交货地点,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合格签字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付款文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产品合同价款的80%。3.2全部产品安装摆放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指定部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移交产品相应价款的15%。3.3预留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待移交指定部门满二年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3.4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结算:5.1本合同为含税包干合同。5.2若因乙方报价原因,为实现图纸及功能说明而必须增加的项目,总价不予调整。5.3若甲方为增加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项目,合同附件有该项目单价的套用该单价再乘以实际增加工程量并入结算总价,合同附件中没有相应项目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6、双方权利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6.1.1甲方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其他事宜。6.1.2组织乙方进行现场安装调试的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源接驳口,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费用由乙方承担。6.1.3甲方有义务依合同约定按时付款。6.2乙方权利义务6.2.1办理乙方施工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并通过政府部门相关验收。6.2.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如果甲方有需调整供货及安装方案和进度计划,乙方应全力配合。7、产品质量标准:7.1质量标准7.1.1乙方保证所供产品(锅炉)是由“***”生产的全新产品,产品质量符合“***”的生产标准,同时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甲方要求。(产品品牌详见合同附件)。7.1.2样品必须经甲方确认为准。7.1.3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规定。……7.2产品的包装标准7.2.5产品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处理。7.3质量保证7.3.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且外观、规格尺寸、材质、配置应与附件中注明的标准一致。保证生产工艺与封存样品及附件所示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相同且颜色必须与封存样品相同,同型号的颜色必须一致。同时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7.3.2产品在安装或使用期间,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本身或其设计有缺陷和(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或产品出现问题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直至解除本合同。9、验收:9.4验收意见书若存在质量和技术问题,乙方必须在7个日历日内整改完毕,重新提请复验,直至验收通过。9.5产品铺装、安装或使用于甲方地产项目且该单项工程竣工后正式通过相关质量验收合格的,方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在最终验收合格之前:9.5.1产品由乙方按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乙方负责指导产品安装及调试,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9.5.2在指导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因乙方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等原因需对产品调换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9.5.3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拍检的权利,检验机构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于产品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直至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0、保修:10.1保修期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指定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以最后一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指定部门之日作为计算保修期的开始时间,产品保修期为贰年。10.2保修期内,若出现产品质量或安装调试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或该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指定部门通知后,必须在24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乙方不得延误维修时间,并且乙方应承担因上述损坏或责任导致的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时赶赴现场维修或无法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或甲方可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予以补足。……11、违约责任:11.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11.4乙方指导安装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或监理单位通知乙方整改无效或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个日历日内不整改的,甲方可指派他人整改,乙方同意按实际发生额加50%管理费从应支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7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11.9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按对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13.4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所附报价单记载:***0.5米加长烟道(60/100)单价362.41元、安装单价5元、***0.75米标准烟道(60/100)安装单价7.5元、***90度弯头(60/100)单价609.25元、安装单价5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盛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销售、安装义务。
2019年12月30日,都市圣景公司、华盛康公司及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华盛康公司实施的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安装工程进行了验收。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合同内款项为1199030元,都市圣景公司已向华盛康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909974.09元,尚有合同内款项229104.41元和质保金59951.50元未支付。
另查,2019年10月9日,都市圣景公司向华盛康公司出具《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正文内容为:天宸项目1、2单元燃气壁挂炉因现场安装条件,需增加弯头;1单元01户因壁挂炉排烟管在空调机位铝塑板处,需将铝塑板开孔。
此后,华盛康公司按照该指令完成了上述施工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华盛康公司出具了报价清单,该清单记载的单价与合同所附预算单一致,华盛康公司根据该单价和工程量计算的价格为50902元,都市圣景公司未签字确认。经询问,都市圣景公司认可工程量,但不认可单价。
2020年4月22日,都市圣景公司向华盛康公司下达设计变更执行通知函,通知事项为:2楼1-4单元燃气壁挂炉排烟管道位置为室外空调百叶内,因存在结构粱,导致排烟管道与结构梁距离较近,排烟不畅,燃气壁挂炉间断熄火,反味。为保证燃气壁挂炉正常使用,按照“2#楼燃气壁挂炉排烟管道优化设计变更联系流程2020-04-22,编号:BJZJTC-2020-04-BG-001”流程审批内容,要求华盛康公司在排烟出口部位增加两个弯头,将燃气壁挂炉排烟管道出口紧邻空调百叶,增加排气效率,保证燃气壁挂炉正常使用。
都市圣景公司、华盛康公司及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日签署《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确认单》,变更事项2#楼燃气壁挂炉烟管道优化相关事宜。
2020年4月28日,都市圣景公司向华盛康公司出具《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该工作单中将前述设计变更通知的内容再次作出说明并附有设计方案图纸。华盛康公司执行了上述变更事项。华盛康公司提交的《中骏天宸冷凝炉工程增加烟管报价单》显示,上述工程价款为300070.64元,除税后金额292310.19元,但该报价单没有都市圣景公司的签字确认。
经询问,都市圣景公司认可华盛康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但不认可单价。都市圣景公司认为增项中使用的烟管不是合同中标明的***品牌。华盛康公司认可增项中使用的烟管不是合同中标明的***品牌,但按照合同第7.1.1条的约定,产品质量符合***的生产标准,同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状标准及甲方要求即可。***品牌只生产壁挂炉,不生产烟管,该公司因此自行定制了烟管、弯头等施工材料。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华盛康公司、都市圣景公司协商,双方未能就工程增项的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华盛康公司于2022年3月9日申请对其主张的增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摇号确定,本院委托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工程顾问公司)对2019年10月9日被告下发建设工程指令单和2020年4月28日被告下发的建设工程联系单中涉及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出具北希环【2022】京字价鉴第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记载的鉴定说明如下:1、工程量:双方对增项工程量均无异议,故我司按双方均认可的工程量进行鉴定。2、计价:(1)合同内有组价方式的项目,如:壁挂炉烟道直管、烟道弯头按《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附件1报价单组价方式进行组价。《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壁挂炉烟道直管、烟道弯头的材料价格。我司市场询价亦无法寻到施工期(2019年10月、2020年4月)的材料价格,仅能询到目前的材料价格,故壁挂炉烟道直管、烟道弯头材料价格按目前市场询价计取。②安装单价,按合同安装单价进行鉴定。(2)合同内无组价方式的项目,如:铝塑板开孔、吊篮措施费按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采用定额计价。综合工日:按施工期(2019年10月、2020年4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中间值计取。②材料、机械价格:按施工期(2019年10月、2020年4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广材信息服务专业测定价或市场询价。电动吊篮租赁费按市场询价进行鉴定。取费:按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取费。3、特殊说明:(1)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6%调为13%,故增值税税率按13%进行鉴定。(2)由于原被告双方对2019年10月9日“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2020年4月28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增加的壁挂炉烟道直管、烟道弯头的品牌存在争议,合同为***品牌。华盛康公司表示增加的材料“是按***技术要求定制的产品”。都市盛景公司表示“实际品牌不详,为施工方自行选用。经我方到现场拆解,本案争议工程使用的弯头及管材上均无品牌标志”。故我司分别按***品牌和适用于非***壁挂炉烟道分别进行鉴定,供法院参考。(3)关于工程水电费,经我司与华盛康公司核实,本工程华盛康公司未支付工程水电费,故本鉴定不含工程水电费。鉴定意见如下:1、本工程烟道及弯头不是***壁挂炉排烟道鉴定造价60152.17元,其中:(1)2019年10月9日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鉴定造价为8112.42元;(2)2020年4月28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鉴定造价为52039.75元。2、本工程烟道及弯头是***品牌鉴定造价为83030.93元,其中:(1)2019年10月9日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鉴定造价为12440.38元;(2)2020年4月28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鉴定造价为70590.55元。
经质证,都市盛景公司认可上述鉴定结论,华盛康公司认为上述鉴定意见只给出了主材的价格,但没有考虑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国家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该公司认为增项工程造价应为原综合单价扣减主材差价后,其他费用依原合同执行;同时,吊篮只记取一次,没有记取租赁费用、时期,应该是8次*2000,该公司是安装一次,移动7次,同时,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中“2-59电动吊篮移位”没有准确的定额说明信息、施工内容组成明细和价格内容,鉴定机构不宜采用此定额,应按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17-39外墙装修脚手架电动吊篮”按面积计算为5000*8=40000元。
希地工程顾问公司的回复意见是《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2.2条约定明确了本合同单价和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材料、生产、检验、技术资料、配件、包装、装车、运输、卸货至指定地点、指导甲方指定单位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最终交货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费用及税金,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同时,该条款提及的合同单价和总价未明确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国家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同时,合同附件的报价清单中仅有设备单价和安装价,无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国家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的费率。关于吊篮的异议,希地工程顾问公司的回复意见是电动吊蓝的租赁费用在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说明租用一台电动吊篮的租赁期为一个月,租赁费为2000元/月。关于电动吊篮的移位费,在鉴定费用中已按7次计算;该公司使用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2-59电动吊篮移位”的施工内容包括屋面支撑系统拆除、安装搬运及调试等全部工作内容。华盛康公司提出的“17-39外墙装修脚手架电动吊篮”为整体更新改造项目使用,不适用本工程。希地工程顾问公司认为应维持原鉴定意见不作调整。
现华盛康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都市圣景公司支付工程款572316.41元(包括合同内款项229104.41元、扣减质保金的合同增项款343212元及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72316.4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本案诉讼费、律师咨询费由都市圣景公司承担。
都市圣景公司不同意华盛康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华盛康公司安装的壁挂炉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漏水,该公司赔偿了××业主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华盛康公司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第三方代为履行费用及管理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且以上损失已经超过华盛康公司主张的未结算工程款金额。都市圣景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华盛康公司赔偿因壁挂炉质量导致漏水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558570.04元、故障维修及垃圾清运费用450137.31元、管理费504353.68元、违约金239806元、律师费40000元及诉讼费。
本案庭审中,都市圣景公司主张华盛康公司安装的壁挂炉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严重泡水,其对××房屋受损部位重新进行了装修并赔偿了该户业主一次性经济损失。针对上述事实,都市圣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北京中骏天宸项目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申请单、中骏天宸项目现场签证确认单、中骏天宸项目签证费用审核确认单、中骏天宸项目交房后××户地板更换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明细表、现场照片、北京中骏天宸2#楼1、2单元底跃三户室内精装工程申请单、中骏天宸项目现场签证确认单、审核确认单、中骏天宸项目现场签证确认单、审核确认单、报价单、北京中骏天宸项目2#木作供货及安装工程申请单、项目现场签证通知函、北京天宸木构件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审核确认单、报价单、××号房屋维修图纸及尺寸表、木构件泡水照片。
华盛康公司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华盛康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业主首次用壁挂炉应该提前通知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测,但都市圣景公司于2020年7月启动壁挂炉时未通知该公司到场检测,在发生漏水后才通知该公司到场,都市圣景公司主观推测漏水系因工程安装质量问题,该公司从未认可上述主张,都市圣景公司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都市圣景公司称因为××房屋业主要马上入住,为了测试供暖设备有没有问题,所以在7月对壁挂炉进行了注水,从其提供的录像中可以看到因为壁挂炉零件不匹配导致丝扣崩裂。都市圣景公司表示前一天通知华盛康公司进行了调试,随后才进行的试水,但都市圣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
都市圣景公司为证明因华盛康公司安装的壁挂炉接口不匹配导致××号房屋漏水导致室内地板、家具等多处受损,都市圣景公司将漏水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华盛康公司并向业主赔偿290000元的事实,提交视频证据、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赔付协议及银行流水,赔付协议显示内容如下: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系××室(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买受人***,因该商品房出现因壁挂炉管道跑水导致户内家具被泡及受损精装恢复,现本人就相关事宜确认如下:1、本人同意贵司就上述事宜一次性补偿本人现金29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元)。2、本人承诺接收贵司支付的上述款项,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及投诉的全部所涉及费用。本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上述问题及投诉事件即已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上述方案为最终补偿及处理方案,本人接受该补偿及处理方案后,即不再向贵司就该商品房上述问题相关事宜主张任何权利,如出现问题,本人将自行解决。4、本人承诺对相关事宜进行保密,否则将返还上述补偿金额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华盛康公司认为以上证据与其无关,而且此项费用与地板更换费、精装修修复费、木构件的恢复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华盛康公司认可视频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都市圣景公司并未通知其调试壁挂炉,故不应承担损失。华盛康公司认可确实存在××壁挂炉漏水沟通群这个微信聊天群,但是华盛康公司并未认可承担漏水的责任。
本案审理中,都市圣景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于2020年7月发生的壁挂炉漏水事故成因进行鉴定,后因无相关鉴定机构可以对该项目进行鉴定,故于2021年12月7日撤回以上鉴定申请。
都市圣景公司另主张华盛康公司在2021年开始不履行维修义务,其因此找第三方进行了维修,都市圣景公司提交维修催告函、快递单、都市圣景公司2021年7月21日与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签订的《北京中骏天宸项目挂炉采暖系统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北京中骏天宸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其中,《北京中骏天宸项目挂炉采暖系统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北京中骏天宸壁挂炉采暖系统维修等,包括但不限于壁挂炉F04、室外结冰维修:2#楼120户外墙打洞,烟管延伸至墙外;2号楼4单元底跃102壁挂炉烟管改造拆开户内吊顶,外墙打孔,将烟管伸出外墙,恢复吊顶,更换原外墙打孔瓷砖;壁挂炉系统调试、开孔、封堵、恢复等,及壁挂炉采暖系统维修与之相关一切工作内容,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指令完成指派工作。本工程含税固定总价包干为人民币362548.11元。
华盛康公司主张壁挂炉安装工程完工后,壁挂炉出现f04故障报警,f04故障报警的原因是壁挂炉整体排烟不畅,这是属于设计缺陷,不是产品质量和安装的问题。针对被告在2019年10月提出增加弯头的增项方案,其曾向被告提出由于原设计的排烟口没有直接漏在外立面,而是在空调的百叶窗内,壁挂炉才出现排气不畅的问题。如果烟管加长,烟道出现90度弯头,冷凝水会倒流不回去。但被告未考虑其质疑,其只能按照被告的指令施工,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22分两次完成了全部壁挂炉排烟道的改造,但改完后又发生了f04故障报警报修。因为被告拒绝支付增项工程的价款,且f04故障报警属于被告的设计缺陷,因此对于f04故障报警未再进行维修。壁炉上有其维修电话,业主直接跟其联系维修的,除了f04无法解决,其他的故障都及时维修了。华盛康公司认为都市圣景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更加说明了都市圣景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合理,工程存在设计缺陷。原图的烟管对着墙,华盛康公司增加两个弯头对着空调百叶。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让烟管伸到外面。华盛康公司认为《北京中骏天宸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与其无关,这是对整个楼盘的维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都市圣景公司与华盛康公司签订的《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华盛康公司依约销售并安装了***牌燃气壁挂炉,且该产品已于2019年12月30日验收合格,都市圣景公司应依约支付华盛康公司相应合同款项1199030元,现双方均认可都市圣景公司已支付909974.09元,扣除质保金后合同内款项尚有229104.41元未支付,现华盛康公司要求都市圣景公司支付不含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都市圣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款项,华盛康公司要求都市圣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有合同依据,但华盛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期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依据双方约定,判决都市圣景公司以229104.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华盛康公司支付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关于工程增项款,华盛康公司根据都市圣景公司的指令,先后两次进行了增项施工,都市圣景公司对华盛康公司完成的增项工程量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由于都市圣景公司对华盛康公司主张的结算单价不予认可,双方因此未完成增项工程的结算事宜。本案审理中,华盛康公司申请增项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1、本工程烟道及弯头不是***壁挂炉排烟道鉴定造价60152.17元,其中:(1)2019年10月9日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鉴定造价为8112.42元;(2)2020年4月28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鉴定造价为52039.75元。2、本工程烟道及弯头是***品牌鉴定造价为83030.93元,其中:(1)2019年10月9日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鉴定造价为12440.38元;(2)2020年4月28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鉴定造价为70590.55元。
本院认为,由于华盛康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并未使用***品牌的烟管和弯头,因此对于增项工程的造价应采用第一项鉴定意见。华盛康公司对希地工程顾问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本院对希地工程顾问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纳。都市盛景公司向华盛康公司支付的全部增项工程款应为60152.17元,考虑双方对于增项工程款未约定质保期,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满,华盛康公司请求的增项款远远超出上述鉴定结论,故对于华盛康公司主张的增项工程款,不再考虑扣减质保金的问题,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增项工程款60152.17元,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增项款的给付时间且未进行结算,对华盛康公司要求都市圣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咨询费,华盛康公司要求都市圣景公司支付律师咨询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都市圣景公司反诉要求华盛康公司赔偿漏水损失558570.04元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产品应由华盛康公司按技术资料、说明书等进行安装调试,都市圣景公司庭审中称试水前一天曾通知华盛康公司进行过调试,但未对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都市圣景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室内漏水系由华盛康公司安装壁挂炉不当或壁挂炉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故对都市圣景公司反诉要求华盛康公司赔偿××发生漏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都市圣景公司反诉要求华盛康公司赔偿维修壁挂炉费用的请求,都市圣景公司主张壁挂炉设备反复出现报警问题,华盛康公司拒绝进行维修,故与案外人订立《北京中骏天宸项目挂炉采暖系统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中骏天宸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由案外人对壁挂炉进行了维修,华盛康公司应赔偿其此项修理费用。对此问题,本院认为,《北京中骏天宸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附件中体现该合同系对整个工程的维修施工,并非仅约定对于壁挂炉设备的维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华盛康公司于2019年10月依照都市盛景公司的指令对壁挂炉的烟道进行了增项改造,上述事实说明壁挂炉烟道改造不属于合同内项目,出现故障之后进行的增项改造与华盛康公司的安装和施工质量并无关系,2019年12月30日,都市圣景公司对华盛康公司安装的壁挂炉进行验收后又于2020年4月再次因为烟道排烟不畅的问题要求华盛康公司改造排烟道从而增加排气效率,华盛康公司按照都市圣景公司的指令进行施工后,壁挂炉设备仍旧出现排气不畅的报警。都市圣景公司此后与案外人订立的《北京中骏天宸项目挂炉采暖系统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维修内容是户外打孔烟管加长,将烟雾排到户外,与都市圣景公司向华盛康公司发出的增项内容并不一致,该事实说明都市圣景公司委托案外人实施的烟道改造内容,并不属于《北京天宸项目壁挂炉买卖合同》中华盛康公司应当承担的安装和维修义务,故本院对于都市圣景公司要求华盛康公司赔偿其管理费、烟管故障维修费、系统故障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庭审中华盛康公司同意支付垃圾清运费1630元,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都市圣景公司要求华盛康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华盛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壁挂炉安装完毕并经都市圣景公司验收合格,都市圣景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盛康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本院对都市圣景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都市圣景公司要求华盛康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9104.41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29104.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增项款60152.17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163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3元、反诉费10468元、鉴定费3250元,由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41元(已交纳10468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