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财保145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0号楼3层3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29255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资金110万元。担保人***提供位于密云区xx室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密云区xx室房屋,房产证号xxx号; 二、查封第一项房屋后,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 北京银行账号:xxx; 中国民生银行账号:xxx; ***名下银行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 中信银行账号:xxx; 中信银行账号:xxx; 中信银行账号:xxx; 中国银行账号:xxx; 中国银行账号:xxx; 中国银行账号:x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帐号:xxx; 中国银行账号:xxx; 南京银行帐号:xxx; 中国农业银行帐号:xxx; 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 交通银行账号:x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 中国建设银行帐号:xxx; 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 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 平安银行账号:x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x; 平安银行帐号:xxx;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x;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 上述账户内存款一百一十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