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4219号
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0号楼3层30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半岛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9号院1号楼1层1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半岛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2023年5月8日,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