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财保172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0号楼3层3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29255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资金110万元。担保人***提供位于密云区xx房屋作担保。本院出具(2023)京0118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存款一百一十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担保人***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密云区xx房屋的查封,房产证号为京(2018)密不动产权第**;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下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
北京银行账号:xx;
中国民生银行账号:xx;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下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
中信银行账号:xx;
中信银行账号:xx;
中信银行账号:xx;
中国银行账号:xx;
中国银行账号:xx;
中国银行账号: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帐号:xx;
中国银行账号:xx;
南京银行帐号:xx;
中国农业银行帐号:xx;
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
交通银行账号: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
中国建设银行帐号: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
平安银行账号: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
平安银行帐号:xx;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
上述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