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981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创意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367904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098916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创意之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