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631号
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09891613。
法定代表人:李永。
被告: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马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55793327K。
法定代表人:宗瑞奇。
被告:宿州马鞍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马园区科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86839686。
法定代表人:潘骥成。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宿马中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州马鞍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邱毛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 亮
书 记 员 朱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