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6544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长乐乡南庭村水井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8448748U。
法定代表人:赖小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王**,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江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万景商务中心A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16616500。
法定代表人:黄陈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江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进行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陈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