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爱华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十堰市华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市华益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市华益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十堰市华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上诉人十堰市华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韧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刘占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