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石文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5441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4元,共计1149元,由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