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62号
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号-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2号楼502。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不详。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次保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6787690.01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在建行深圳园岭支行开户的44×××58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在工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开户的40×××25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三、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开户的81×××29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四、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成都机投支行开户的82×××63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五、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行成都第八支行开户的51×××42账户存予以冻结;
以上五项在6787690.01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