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03民初375号 原告: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民主巷138-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号安顺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原告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计19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