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天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24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郑州天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油坊头村与***交叉口路南(万滩十九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参加庭审,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再审,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郑州天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需重新申请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