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