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8934号
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霞路以东,朝曦路以西光谷新汇第2号地块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6470272W。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审理后,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快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