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风高级技工学校;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9404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广州市某学校,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