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9404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广州市某学校,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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