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7700号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1211弄64号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鉴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