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310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总部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原告***与被告***、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6.94元,减半收取136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艺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立
书 记 员 陈 华